歐盟將全面禁止雙酚A用于食品接觸材料
? 2024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fā)布了雙酚A(BPA)的禁令Commission Regulation(EU) 2024/3190,并修訂Regulation(EU) 2011/10,廢止Regulation(EU) 2018/213。
這一禁令是基于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科學評估,該評估得出的結論是BPA“對免疫系統(tǒng)有潛在的有害影響“并確定BPA的每日可耐受攝入量 (TDI)為0.2 ng/kg bw/d。
目前法規(guī)還未正式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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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禁令主要內容有
1、禁用內容
食品接觸用黏合劑、橡膠、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膠、清漆和涂料。
均禁止使用雙酚A、其它雙酚類物質和雙酚衍生物
豁免情況如下:
2、雙酚A遷移量的檢出限(detection limit)要求1ug/kg (0.001mg/kg)
3、修訂Regulation(EU) 2011/10
3.1 條款6(Article 6)中新增:作為對條款5的部分豁免,雙酚A(BPA,Cas No. 80-05-7)和本法規(guī)定義的其他有害雙酚類及其衍生物只允許使用在附件II中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
3.2 刪除清單中第151號物質雙酚A(Cas No. 80-05-7)和 154號物質雙酚S(Cas No. 80-09-1)
4、過渡期
4.1 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品
4.1.1 2026年7月20日前
生效前符合原法規(guī)的產品可以繼續(xù)投放市場
4.1.2 2028年1月20日前
以下3類產品可繼續(xù)投放市場
→用于保存水果、蔬菜(不含果汁等)
→用于保存加工魚類產品
→外表面涂有清漆和涂層的金屬制品
4.1.3 過渡期后仍可罐裝食品并銷售至庫存耗盡(12個月內)
4.2 重復使用食品接觸種產品
4.2.1 2026年7月20日前
符合原法規(guī)的產品可以繼續(xù)投放市場
4.2.2 2028年1月20日前
重復使用的食品接觸設備組件可首次投放市場
4.2.3 2029年1月20日前
前兩種情形下首次投放市場的重復使用的最終食品接觸制品
5、符合性聲明應包括如下信息:
經營者身份和地址,包括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
制造或進口材料或物品的經營者的身份和地址,包括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
中間食品接觸材料或最終食品接觸材料的特性;
聲明日期;
制造食物接觸物料或制品所使用的雙酚或雙酚衍生物清單;
確認中間食品接觸材料和最終食品接觸材料符合本法規(guī)及(EC) No 1935/2004中第3、15、17條的規(guī)定。
如何合規(guī)
生產商應及時調整生產配方和工藝,避免使用雙酚A及其未授權類似物進行生產。
使用方在采購相應食品接觸材料時應重點關注產品中是否有意添加雙酚A及其未授權類似物進行生產,做好產品及符合性聲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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